(2015)钦南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文权祖与彭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权祖,彭克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07号(2015)钦南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文权祖,居民。被告彭克刚,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权祖诉被告彭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权祖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权祖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权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文权祖负担。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柏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