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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四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范庆珂与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庆珂,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四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庆珂。委托代理人杨永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矿长。委托代理人李宗增,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贞明。上诉人范庆珂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矿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仉 磊审 判 员  张立胜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争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