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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朱明东与王瑛、合肥市保安移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53号原告:朱明东。被告:王瑛。被告:合肥市保安移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新加坡花园城1幢02-1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宇光,总经理。被告: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新加坡花园城1号楼01-1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宇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东与被告王瑛、合肥市保安移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明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瑛、合肥市保安移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朱明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1幢、2幢及商业-1层商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1幢、2幢及商业-1层商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1幢、2幢及商业-1层商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1幢、2幢及商业-1层商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1幢、2幢及商业-1层商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1幢、2幢及商业-1层商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1幢、2幢及商业-1层商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1幢、2幢及商业-1层商铺(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八套;二、冻结王瑛、合肥市保安移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劭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