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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吉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湘西自治州LY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高中文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7日检察院决定对其续保,同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续保。现在家候审。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正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黄某某应聘到湘西自治州LY商贸有限公司做团购部经理,负责对外销售古井贡酒。黄某某在做团购经理期间,把公司的古井贡酒销售给客户,再从客户处取得销售款上交公司。2012年下半年开始,黄某某每次从客户处取回销售款后都留一部分销售款未上次公司,至2013年6月黄某某辞职离开公司时止,其共将本应上次公司的人民币42972元销售款非法占为已有。湘西自治州LY商贸有限公司发现黄某某个人拿了公司销售款未上交后多次联系黄某某,黄某某承认自己把公司的钱用了,却不肯退钱。2014年9月11日,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到吉首市公安局报案,同年9月18日,黄某某到吉首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同时与公司达成协议,退还公司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徐辰西证言,报案资料,商品出库单,退赔协议,谅解书,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42972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黄某某已经退赔侵占款,取得了公司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黄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前审 判 员  申 丽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绍雄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