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东孙锻造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利德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东孙锻造有限公司,泰安市利德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2号原告济南东孙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智,该公司经理。被告泰安市利德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颖超,该公司经理。原告济南东孙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利德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5)长商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泰安市利德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泰安市利德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泰安市利德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王庆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