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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x1等与北京市xx区xx镇xx镇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1,吴×2,吴×3,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口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吴×1,男。原告吴×2,女。原告吴×3,男。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口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昌平区南口镇南口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1、吴×2、吴×3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口镇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