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雅珍、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沈益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珍,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沈益虹,沈幼红,魏利强,沈强,韩燕燕,陈火军,杭州巨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韩宏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46号原告王雅珍。被告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益虹。被告沈益虹。被告沈幼红。被告魏利强。被告沈强。被告韩燕燕。被告陈火军。被告杭州巨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益虹。被告韩宏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珍诉被告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沈益虹、沈幼红、魏利强、沈强、韩燕燕、陈火军、杭州巨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韩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雅珍撤诉处理。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