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尚宾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可比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宾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可比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90号原告上海尚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美芳。委托代理人贺迎春,公司员工。被告福州可比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述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尚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可比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尚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上海尚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宜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