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49号原告: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生于1967年4月16日,汉族,文盲,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陈宗贵,江油市二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生于1964年8月8日,汉族,文盲,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重。原告赵某甲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198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87年8月10日在江油市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7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何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自2012年8月起,由于被告对原告的不信任,无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架。2013年5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特别是在2013年9月,原告回家时,被告借故殴打原告,致原告肋骨骨折,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4年2月,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因缺乏相关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关系仍无改善,继续分居生活,且无通讯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甲辩称:被告把男人找到了才来要求离婚,还住在别人家里。还有共同债务40000余元,要求原告给付至少500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7年8月10日,原、被告自愿到江油市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87年12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丙。在“5.12”地震后,原、被告和被告母亲在江油市某某乡某某村修建住房一栋,并尚欠何某丁30000元,借赵某丙10000元。2013年9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2014年2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庭审中,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本院采信的户籍证明3份,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1份,江油市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江油市某某乡人民政府证明1份,本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本案原、被告自2013年9月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在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仍没有和好,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故全部归被告所有,债务均等分担。被告主张原告与他人同居生活,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其50000元,无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甲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三、共同债务:借赵某丙10000元由原告偿还;欠何某丁30000元由原告偿还10000元,由被告偿还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在本法律文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若需另行结婚应当至本院办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取得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后,方可办理新的结婚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小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