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於果与高帅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於果。被告高帅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果诉被告高帅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帅东驾驶的冀G×××××微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帅东驾驶的冀G×××××微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