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9-23
案件名称
罗李芝与赵云华、许丽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李芝;赵云华;许丽萍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2号原告罗李芝,女,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安宁市。被告赵云华,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安宁市。被告许丽萍,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李芝诉被告赵云华、许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李芝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保全财产线索,要求对被告赵云华、许丽萍共有的坐落于安宁市八街镇青云路88号1幢1—4—20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坐落于安宁市的住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云华、许丽萍共有的坐落于安宁市八街镇青云路88号1幢1—4—20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子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