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姚国庆、荆红升、吴江才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x,荆xx,吴xx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xx,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临猗县王村人。2013年7月至今任临猗县北景乡副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荆xx,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临猗县北景乡石家庄村人。2012年3月至今任临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景中心站站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吴xx,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猗县北景乡张村人。临猗县北景乡政府干部,2013年至今任北景乡高家庄村包村干部。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荆xx、吴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荆xx、吴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7日,临猗县北景乡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中要求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严防死灰复燃。但作为直接分管、负责安全工作的被告人姚xx、荆xx、吴xx在各自工作中均未认真落实工作要求,没有对辖区内已经关闭的原关公炮厂进行入户排查,导致该炮厂存在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该炮厂于2014年2月7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提请法庭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姚xx、荆xx、吴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xx、荆xx、吴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xx2013年7月至今任临猗县北景乡副乡长,负责北景乡的安全生产。被告人荆xx2012年3月至今任临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景中心站站长,负责北景乡经营经营企业、烟花爆竹、车间的安全。被告人吴xx2013年至今任北景乡高家庄村包村干部,负责该村的安全项目。2014年1月17日,临猗县北景乡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中要求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严防死灰复燃。但作为直接分管、负责安全工作的被告人姚xx、荆xx、吴xx在各自工作中均未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因废弃的原关公炮厂大门紧闭,院里长满杂草,而疏忽大意不进入厂区进行排查,导致该炮厂存在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该炮厂于2014年2月7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过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中共临猗县委临干字(2013)11号、中共北景乡委员会北党字(2013)40号文件及会议记录,证实姚国庆于2013年7月25日任北景乡副乡长,分管劳保、安全、教育等工作。2、临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安监字(2012)22号文件,证实荆xx于2012年3月21日任临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景中心站站长,监管区域为北景乡、三管镇、闫家庄工贸区。3、北景乡政府机关干部分片包村名单,证实2013年高家庄村的包村干部为吴xx。4、北景乡人民政府、临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荆xx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任北景中心站站长,2014年4月至今在安监局执法三队工作。姚xx2012年12月至今任北景乡副乡长,分管教育、卫生、企业、信访、安全、劳动保障工作。吴xx2013年8月至今任北景乡高家庄包村干部。5、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xx,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址临猗县王村南街王村新村30号。被告人荆xx,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址临猗县北景乡石家庄村第十八居民组。被告人吴xx,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址临猗县北景乡乡政府宿舍。6、临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政办发(2013)89号文件,证实临猗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于2013年6月19日确定实施方案并印发。检查重点包括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具体检查内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检查方式有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过程检查、督导。排查隐患与教育警示相结合。工作要求各乡、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7、北景乡人民政府北政发(2013)9号文件,证实2013年5月30日,北景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安监站负责排查烟花爆竹等。要求检查全面、彻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检查工作要有记录,有隐患排查台帐。8、2013年5月29日,北景乡人民政府北政发(2013)19号文件,证实北景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谁主管,谁负责,乡安监站直接监管烟花爆竹等。9、2014年1月17日,北景乡人民政府北政发(2013)1号文件,证实北景乡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全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副组长为姚xx,分管安监,办公室主任由荆xx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汇总分析处理,定期进行上报。工作内容包括烟花爆竹,由乡安监站、乡派出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关闭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严防死灰复燃。10、临猗县工商局证明,证实经查询,没有北景乡高家庄村王xx申请登记的“xx炮厂”登记信息。11、临猗县人民政府临政函(2006)2号决定,证实2006年1月5日,对临猗县关xx炮厂实施关闭的决定,xx炮厂未向临猗县安监局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实施关闭。12、临猗县人民医院急诊病人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7日14时45分至16时59分,接诊五个病人,一个叫杨xx,16岁学生,北景贾庄人,体温0、脉博0、呼吸0;一个叫闫x,15岁学生,北景高家庄,体温36、脉博123、呼吸20,去市中心医院;无名氏三个,体温0、脉博0、呼吸0。13、提取笔录及门诊病历,证实2014年10月13日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李xx、董xx在临猗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到2014年2月7日的门诊病历四册,杨xx及三名无名氏,均系男性。无名氏1,2014年2月7日16时30分就诊,伤后意识不清约35分钟,现场查体均为0,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胸腹部、双上肢可见大片皮肤烧伤、撕脱、碳化等,经抢救心电图仍是直线,于18时40分停止抢救。诊断结果:大面积烧伤、窒息、心跳呼吸骤停。签名:杜无名氏2,2014年2月7日16时34分就诊,伤后意识不清约40分,现场查体均为0,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胸廓无起伏,颜面、胸腹部、双上肢、左下肢可见大片皮肤烧伤,撕脱,碳化,经抢救心电图仍是直线,于18时40分停止抢救。诊断结果:大面积烧伤、窒息、心跳呼吸骤停。签名:卫x无名氏3,2014年2月7日就诊,伤后意识不清约1小时,现场查体均为0,心跳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固定,颅骨骨折,头颅扁平,大动脉脉动消失等,经抢救心电图为直线,停止抢救,于19时移尸太平间。诊断结果:颅骨骨折、心跳呼吸骤停。签名:卫xx。杨xx,2014年2月7日15时30分,伤后意识不清约30分钟,意识丧失约25分钟。110急呼120,14时10分到现场,整体意识不清,对光反射不存在,头发烧灼样,颜面可见皮肤缺失,右手可见皮肤烧伤,左膝关节肿胀明显,可触及骨擦感,双下肢可见多处皮肤烧伤等,15时30分心跳呼吸仍未恢复,心电图成直线,向家属讲明病情,停止抢救送入太平间。初步诊断心跳吸停止,创伤性休克,左膝关节骨折。参加抢救人员钱xx,李xx等。14、贾庄村委会证明,证实杨xx、杨xx、杨x、杨xx于2014年2月7日死亡。15、杨xx、杨xx、杨xx户口注销证明及杨x户籍证明,证实杨xx、杨xx、杨xx因其他原因死亡已被注销户籍。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xx的证言,主要内容:1991年我开始建关公炮厂,干了一年多后在我家自留地搞季节性生产鞭炮,1999年包了我村其他人的地和贾庄的地共30亩,建立了常年性生产鞭炮的关公炮厂。2003年因生产时烧伤工人,无财力继续生产,并且省公安厅把安全生产交给安监局,要30万元保证金,我没办理,厂就停了。到2005年将他人的地退回,只剩我8亩口粮地靠大路边建造的砖木结构宿舍房和路东建的生活区。我将遗留的易燃易爆物品都填到生活区里一丈左右的红薯窑内。2008年的时候村几个小孩将厂大门撬坏,把填充礼炮的东西拿出来把一家门口的门楼炸了,事后我将剩余做炮的东西都倒在宿舍区的红薯窑内。路东的生活区六年前把院南边的门封住,北门换成铁门,院墙扎高,再没有人进去过,我女婿一直拿着钥匙,全省开展关闭炮厂之前,2008年前,公安局王红军和张向军拿着仪器在我厂跟周围测量了一圈,后来说没有做炮的东西,再后来任何单位就没有再检查过了。2、证人张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北景乡纪检书记,是高家庄村包片领导,村负责安全的是由姚xx具体分管,包村干部基本上什么工作都要干,主要代表乡镇到村里督促各项工作。村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况向负责安全的副乡长汇报。3、证人王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高家庄村书记。北景乡王xx、景x、姚xx副乡长和张xx包片都到村里检查过安全,记得有人去过王xx炮厂,但没有进炮厂内,因为炮厂门老锁着。安监局荆xx也去过,但也没进厂里,包村干部吴xx到村里检查过,也没进厂里。王xx把炮厂门锁着,以前他说里面已经打扫干净,没有炮,当时封的时候没有通知村里。检查时我有时领着去炮厂,但没有联系过王民敬将门打开到厂里检查。包村干部到村里是什么工作都要管,工作完不成就督促着。2014年2月7日13时10分左右,我村王xx到我家说炮厂房塌了,压了两个孩子。我就赶紧到村北的房屋,看见路东的房屋大门还紧锁,南侧那扇大门被人从下面抬起,上面还完好,有一条缝,我就从那条缝钻进去,到房屋后看到靠北的二层楼下躺着一名男孩,南面的平房已倒塌,倒塌的房内压着一名男孩,我就和村里其他人过去把压住男孩的预制板抬起,将他扶起坐在原地。大门中间明锁在外面锁着。我从大门进入院子,北边二楼下坐着我村闫x,闫x身上衣服乌黑且都烂了,右半边脸乌黑烧的不像样子,我问压了几个人,他说带他五个人,都是贾庄村的,再问就说不出话。我看见院子中间房子预制板已经砸下来,两房中间的隔墙也倒了,我听到预制板下面压的一个孩子还能说话,赶紧安排村民把身上压的东西刨开,不敢随便移动,那娃说了他父亲叫杨x及电话,还有其余三个孩子的名字,我们就联系贾村书记让通知家长,后民警、消防队和救护车赶到展开救援。房子四周围墙没倒只是向外张着倾斜着。4、证人王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高家庄村主任。我村“安全乡村”工作主要由我负责,乡镇包村领导干部、安监局人员都检查过。因王xx炮厂关闭多年,他们来问过炮厂,但我没领他们去过,他们是否去检查过我不知道。2006年将炮厂关闭的事没通知过我,王xx将炮厂大门锁上后我再没去过。前几年村里小孩到炮厂捡到炮将王xx家门楼炸了。5、证人朱xx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13年至今在安监局监管股工作。我当时来监管股上班时,股长潘xx说王xx炮厂已好几年没有生产,大约2004年12月份,我们到该厂告诉负责人王xx依规定要办理许可证方可生产,但他们没钱不干了。后以局名义向县政府申请进行强制关闭。县政府文件下达后我们送去文件及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关闭,当时是否贴封条记不清。根据文件要求,监管移交乡政府进行属地监管。2012年北景乡中心站成立后,局要求北景监管站对它进行监管。该厂关闭后,股室人员几次前往该处实地查看,均未发现有生产迹象。到2009年春节前成立稽查队检查全县烟花爆竹时,发现其女婿王xx在村东一农户家生产烟花爆竹,后和治安人员配合,查封一车成品,少量半成品就地销毁,成品由股长和治安人员处理。6、证人潘xx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5年给关公炮厂下达停产停业通知书,负责人王xx未向我局申请许可证,经局办公室研究,我股室查封了花炮厂的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的半成品,当场在场区西北侧进行销毁,并对其下达了执法文书。2006年下发了关闭通知,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该厂有生产痕迹。每年春节前后和暑期,都会不定期对关公炮厂的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查封后将该厂作为重点,不定期进行巡查,未发现有生产情况。2008年左右11月份,我股室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高家庄村巡查时,发现一民宅内王xx的女儿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现场留有原料、半成品、成品,我联合执法人员对现场成品清点后予以没收,半成品和原料因含药无法拉走,转移至民宅不远处的垃圾场,由公安人员予以现场销毁。我局人员对现场人员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烟花爆竹查扣单、销毁物品及没收物品数量文书,没收的物品春节前由公安局治安大队组织销毁。7、证人尚xx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4年关公炮厂因资金问题处于停产状态,2006年将其取缔,在关闭过程中对该企业生产区进行仔细的检查,对发现的原材料进行销毁。从关闭后到2011年年底,每逢春节期间都对该企业的生产区进行过排查,未发现有非法生产行为。约2008年春节前,对高家庄检查时,发现王xx在一居民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对其进行了查处,成品烟花爆竹全部没收,半成品和原材料就地销毁。8、证人张xx的证言,主要内容:坍塌的房子是王xx炮厂的生活区,炮厂已停了约十年了。房子一直锁着,我去地里时一直路过,没发现有人开过门。9、证人程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房子是我村王xx以前开炮厂用的,停产约十年,路东是员工宿舍,路西是工厂。近几年没再生产过。我果树地在旁边,平时去地里干活时见路东房屋一直锁着,没见人进去过。10、证人王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房子是王xx以前炮厂的,炮厂已停产至少十年,停产后房屋一直空着,没人使用和进行生产,平时大门锁着,没看见有人进去。11、证人王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正月初十16时许,我在家和别人聊天,听见一声巨响,过会听家人说我儿子晓x和李x、张xx的儿子张x在村里点炮把王xx的门楼炸坏了。后我儿子说他们在村北垃圾厂捡了一塑料袋疙瘩,拿回来在王xx门蹲上点了一下。垃圾厂在王xx炮厂南边约100米的地方。12、证人张x的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正月,我和李x、王xx一起到村北的炮厂,从墙上跳到路西的工厂内,他们二人在西北角第一个房间里捡拾了半塑料袋塑料疙瘩(当时工厂荒废,没有生产,捡的都是直径2cm,形状为v形的塑料外壳,上面插着引线,约40多个),后我们拿到王茂盛家门口点着,听到后面“嘭”一声,我没敢回头看。13、证人杨xx的证言,主要内容:大概是2011年3月份左右,我儿子杨x双手背被烧伤脱皮,他说和本村几个小伙伴翻墙进入王民敬炮厂生产区,偷拿了一把火药在地里点着玩,刚点了一下就被烧伤了。村里很多人聊天时都说王民敬炮厂停产后还有一些鞭炮之类的没处理完,不少孩子都进去玩。14、证人杨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和杨x、薛x、洋x到那个炮厂玩,见厂里没人门锁着,我们翻墙进去找炮,找了几间房子在其中一间找到一发泡网引线,地上有一小塑料袋黑火药,一些白色粉末,一些半成品的烟花筒。我们四人一人拿了一把引线,出门时杨x把那一小袋黑火药拿走,我们出厂门在附近一户人家地里点着玩,玩的过程中把我双手烧伤,杨x就拿着剩余的黑火药回家了。拿走的黑火药装在白色塑料袋里高约20公分,直径20公分。村里人都知道那炮厂有炮,我们是去找炮玩。我被烧伤的两三年前我村杨xx和杨x的大儿子去玩也被引线烧伤,杨xx肚子被烧伤,杨x的大儿子脸被烧伤。15、证人祁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夏天,我和杨xx、杨xx、杨xx、杨xx、杨x、杨x、谷xx在村里玩,杨xx说高家庄村外炮厂里有炮,让我们一起去玩。我们八人从炮厂西墙翻进,我们在炮厂西边矮房里见到几箱鞭炮(成品),地上还有散落的雷炮,他们几个拿着雷炮在院里燃放,后又拿一些鞭炮还有一把鞭炮导火索又翻出墙,我们到贾庄村点炮,我把导火索点着后火焰把我脸、左臂、左腿、左臂烧的全是水泡,到现在伤疤还很明显。厂门锁着,没人看管,鞭炮全是十厘米长的小鞭炮,装在几个纸箱里,雷炮直径不到5厘米,高10厘米,只有几个散落在房间内,导火索有一大把长约四、五十厘米。我听别人说杨xx经常带着人到炮厂玩,两年前他还叫我去炮厂玩,但我没去。16、证人杨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祁xx是同学。约四年前天热时,我和祁xx等五、六个人到贾庄村炮厂玩,翻墙进入在厂房里拿了一些鞭炮、礼花,还有炮眼引线后到贾庄村西边空地点火玩时,祁xx点燃引线后把脸和手烧伤。厂房在西边,大门锁着,里面没人,厂房是许多小房子,各个小房都散落着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还有一些成品鞭炮,单筒烟花及半成品烟花。记得有的房间有炮眼引线,有的房间有生产烟花的纸筒,还有一个房间地上有一堆灰色火药呈圆锥形,底面直径约50厘米,高不到20厘米。17、证人焦xx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2月7日下午4时许,我科接到110报警中心打来的急救电话,要求我们去北景乡高家庄花炮厂参加事故抢救,到事故现场(位于高家庄村北约500米的路边地里)可见已有两名伤者抬出放在路边,现场有消防队和村民参加抢救。我们没有进入事故中心,两名伤者受伤很重,其中一名叫杨xx的头面部、四肢多处可见烧伤痕迹,昏迷不醒,瞳孔散大,呈叹息样呼吸,心博极弱,上车不久后即心跳呼吸完全停止。另一名叫闫x的患者全身烧伤严重,因我院无烧伤科,我们将该患者转送至市中心医院进一步抢救,以后相继有三名患者被救出,我院急救车接回两人,北景乡卫生院救护车送来一人。三名患者均已死亡,有不同程度烧伤痕迹,其中一人头颅被压扁。因无家属及相识的人陪同,不能确认患者身份,我们以无名氏1、无名氏2、无名氏3代替,经抢救无恢复后送太平间。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闫x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2月7日11时,我在杨xx家玩,过了一会杨xx叫他出去玩,我也跟着去了,在巷里碰到杨xx和杨x,我们五人转着到了高家庄炮厂那条路上,他们四人走得快,我们先去了路西厂区,在厂区转了一圈什么也没发现,随便玩了一会我们就从门出来。接着去了路东的厂区,厂区有一扇铁门,上面加了一把锁,但铁门与墙体不紧,有一道缝隙,他们四人先钻进去,我见杨xx、杨xx进了大门后去了厂南边那个房间,杨x、杨xx去了厂北边那个二楼,还没到二楼就下来了,也去了杨xx、杨xx进的厂南边的房,我也跟进去,刚走到房门口就晕倒了,过了一会我醒了,醒来想不起是什么原因晕倒的,眼睛也看不清,眼前全是白色,隐约看到房子楼板塌了,听到有人问我是谁的孩子,然后他就打电话叫人,后来人多了,我就到医院了。我醒来后身上的火已经灭了,衣服上还冒着烟,发现面部、双手、腰部、膝盖被烧伤。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姚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北景乡副乡长,负责安全等工作。2014年刚过年单位办公室通知我,乡镇有个事让我过去。管振波书记告诉我高家庄发生个事故,让我到县院安抚家属,我到医院了解后最终是四死一伤。我到任期间听安监中心站站长荆红升汇报过,说这个炮厂以前公安局已经查封废弃,再没有进行过生产。2014年年前我们开会时也说过这个炮厂,但因没有见其生产过,所以让包村干部平时进行安全排查。我刚到任没多长时间的时候去过一次,因当时炮厂大门紧锁,所以只在周边看了看,没有进去检查过。2、被告人荆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北景安监中心站站长,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的安全执法检查,包括安全隐患排查。2006年年底任负责人时,北景xx炮厂已经关停,在刚开始的安全排查过程中,和乡政府人员去过几次,这几年因为这个企业属于关停企业,我再没去检查过。2014年2月7日发生爆炸后,北景乡乡长王xx给我打电话说北景高家庄村房子塌了,里面压了两个小孩,我说给派出所打电话,过了一会我们局长李xx打电话让我和他上去看看,我们就去了高家庄村现场。到现场后见有挖掘机在救人,公安机关已拉好警戒线,我到不了跟前,事后听说死了四个伤了一个。我每年都去排查看王xx有没有偷偷生产,去的时候都见大门上锁,里面杂草丛生,没有生产的痕迹,也没到里面检查过。3、被告人吴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高家庄村的包村干部,负责村里的安全工作。平时乡政府安排的工作及村里的大事小事基本上都由我们包村干部来负责落实。高家庄村王xx经营的废弃炮厂、小卖部内卖烟花爆竹的地方、学校、危房、村红白喜事一条龙等都是我们平时要注意的,在碰到特殊天气、节假日时就要特别关注。我们平时要求查看王xx的炮厂,我以前知道这个炮厂被公安局关了,任包村干部后,问过村干部,村干部说炮厂关了十年,公安局把门封着,平时没有见生产过,所以我就没有到现场进行过检查,给领导汇报的时候也只是说一下不生产。事故当天我在家,中午11、12点时,乡办公室电话通知说高家庄炮厂爆炸了,赶紧赶去处理相关事宜。我当时是到县医院做善后处理,到医院时已经晚上了知道是四死一伤。第二天到现场听村干部说五个小孩到高家庄炮厂内点火,引起爆炸至房子倒塌,将孩子压住了。五、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检验报告,证实(提取物的成份检验和比对检验)现场北房墙壁提取的黑色物质、现场坍塌地面提取的黑色物质、现场坍塌废墟中提取的砖块1上黑色附着物、砖块2上的黑色附着物均检出含S(硫)、K(钾)元素的颗粒。砖块1上所涂白色物质与死者衣服布白色附着物均检出含C、O、Ca元素的颗粒和C、O、Mg、Ca的颗粒。(提取物进行烟火成分检验)北房墙壁提取的黑色物质中检出钾离子、氯离子、亚硝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和硫离子成分。现场坍塌地面提取的黑色物质和现场坍塌废墟中提取的砖(上附黑色物质)中均检出钾离子、氯离子、氯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亚硝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和硫离子成分。坍塌废墟中提取砖块(附白色涂层和黑色附着物)中检出钾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离子、亚硝酸根离子成分。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十六张,证实2014年2月7日在临猗县北景乡高家庄发生房屋倒塌,15时40分公安技术人员到达现场,16时开始勘验至17时20分结束。现场位于高家庄村王民敬果树地内的废弃炮厂生活区,南北两侧各一幢二层楼房,上下各有两间房,两侧各有一楼梯分别通往二楼,户内未见异常。东西两侧墙为砖墙,厂房西侧豁口南北间距为3.5米,厂房内二层楼房中间为一片坍塌废墟,废墟地面可见散落砖块、预制板等。北房一楼东间,南墙北侧地面可见玻璃碎片,距北墙0.4米,距西墙0.58米处可见1.07*0.7米范围内的木屑,靠东墙立放有木板。北房一楼外墙壁上中见可疑黑色物质(已提取)。南房西侧房门为木南单扇门(门框上的玻璃为破碎状),北墙有一窗户(窗玻璃破碎)。在中心现场坍塌废墟可见表面上附有白色涂层和黑色附着物(已提取砖块1、砖块2),进一步清理地面废墟后露出地面,可见地面的黑色物质(已提取)。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荆xx、吴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在履行职务时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认真检查,致使严重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以致炮厂发生坍塌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三人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荆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吴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晓荣审 判 员 王露萍代理审判员 李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