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蔡寿根与富阳市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寿根,富阳市龙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449-1号原告蔡寿根。被告富阳市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寿根与被告富阳市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寿根撤回对被告富阳市龙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45元,合计人民币2189元,由原告蔡寿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