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元叶诉被告高幼吉、杨军花、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叶,高幼吉,杨军花,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杨元叶,女,汉族,33岁,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委托代理人吕银斌,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幼吉,男,汉族,56岁,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被告杨军花,女,汉族,42岁,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民委员会。原告杨元叶诉被告高幼吉、杨军花、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乾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在本院第五调解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元叶、委托代理人吕银斌、被告高幼吉、杨军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元叶诉称,2011年12月,被告高幼吉、杨军花共同承包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承建的居民安居工程住宅楼。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所用钢材,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46921.25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246921.25元,利息2万元,共计266921.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幼吉辩称,原告所述内容属实,被告高幼吉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五星村安置小区后面的5栋楼被告高幼吉不想继续承建,2012年8月8日原告给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书记顾克林、主任吴文海承诺供应钢材,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承诺货款由五星村民委员会直接给付原告,第一笔钢材款42万元是五星村民委员会直接向原告支付的,被告高幼吉、杨军花只是签字确认了钢材的数字和价款,其他与二被告无关,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只能证明原告给被告工地上供应的钢材数量,被告杨军花是工地的工作人员,安居工程由被告高幼吉承包,且被告高幼吉已向原告支付1万元,剩余货款应为236921.25元。被告杨军花的答辩意见同被告高幼吉。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召开了村委会监理施工方会议,顾克林(村书记)、吴文海(村主任)、高幼吉、杨军花等人参加会议,通过会议讨论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8日作出《协议书》一份,注明:“通过会议,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协商解决,目前由于资金缺(短)缺,钢筋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村委会决定这批钢筋由村委会担保,一个月内付清钢筋款,由杨军花去设(赊),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如果一个月内不能付清所设(赊)钢筋款,责任由村委会承担。”并载明所需钢筋型号、数量,价格约为600581元,“以上所需钢材由施工队协调分批购进,资金由五星村委会负责支付(但必须由施工队签字检收)”,《协议书》上加盖了五星村民委员会印章,并有村主任吴文海的签字。之后原告向被告高幼吉、杨军花陆续供应钢材,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经被告高幼吉、杨军花签字确认向原告支付了42万元的钢材款,剩余钢材款未予支付,2012年9月21日经原告与被告高幼吉、杨军花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246921.25元,被告高幼吉、杨军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2013年8月7日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幼吉签订《五星村新农村安居小区建设钢材决算协议书》,经结算被告高幼吉在五星村建设工程中的总工程价款为14070673.47元,已付工程款1126余万元,尚欠约274万元。《决算协议书》后面注明甲方为五星村委会,乙方为白银区二建406项目部代理人高幼吉。被告高幼吉在庭审中陈述所欠原告的246921.25元钢材款包含在五星村民委员会未付的274万元工程款内,在被告高幼吉、杨军花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曾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材料款,原告对此事实认可,故原告未收回钢材款应为236921.25元。本院认为,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2012年9月21日被告高幼吉、杨军花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欠条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由欠条和被告高幼吉向原告付款1万元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高幼吉、杨军花提供了钢材,被告高幼吉、杨军花应向原告全额支付钢材款,现二被告只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236921.25元未付,二被告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高幼吉、杨军花支付钢材款246921.25元之主张,证据充足,理由充分,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8月8日出具的《协议书》和2013年8月7日被告高幼吉与五星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五星村新农村安居小区建设钢材决算协议书》,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协议书》证明五星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提供给被告高幼吉、杨军花的钢材承担担保责任,《五星村新农村安居小区建设钢材决算协议书》证明五星村民委员会欠被告高幼吉工程款274万元未付,故被告五星村民委员会对被告高幼吉、杨军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另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利息2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幼吉、杨军花共同支付原告杨元叶钢材款236921.2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五星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被告高幼吉、杨军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乾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