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俊与被执行人曾兴才、黄琼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曾兴才,黄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梁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曾兴才,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黄琼英,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梁俊与被执行人曾兴才、黄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潭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兴才、黄琼英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受理费465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执行人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兴才、黄琼英在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冬明审判员 胡世清审判员 苏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