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江苏可奥熙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金龙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可奥熙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金龙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00079号原告江苏可奥熙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三纬路。法定代表人张东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中相,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金龙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永安村。法定代表人曾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可奥熙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金龙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可奥熙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学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贡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