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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荣亮与谭宇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亮,谭宇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荣亮,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谭宇哲,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亮诉被告谭宇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荣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