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荣亮与谭宇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亮,谭宇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荣亮,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谭宇哲,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亮诉被告谭宇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荣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