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世鹏与刘禹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鹏,刘禹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李世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战美彤,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系原告李世鹏之妻。被告:刘禹杞,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鹏诉被告刘禹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鹏撤回对被告刘禹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世鹏负担。审判员 翟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