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苗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苗某。被告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