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向成伦与谭方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成伦,谭方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向成伦,男,生于1949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仲三华,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方才,男,生于1971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成伦与被告谭方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成伦于2015年1月14日以自己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成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成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文一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