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长玉、王吉祥与王端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玉,王吉祥,王端明,李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刘长玉(系王世超之妻),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人:王吉祥(系王世超之子),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王端明,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李翠玲,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王端明,系王端明之妻。申请人刘长玉、王吉祥与被申请人王端明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纠纷,申请人刘长玉、王吉祥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端明所有的皖F2****号货车、冻结王端明及其妻子王翠玲名下银行存款(以上财物价值30万元范围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吉祥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长玉、王吉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端明所有的皖F2****号货车;冻结申请人王端明、王翠玲名下银行存款;三、查封申请人王吉祥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权证号:第1300****)。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