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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国红、严志云与严志云、李彩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红,严志云,李彩玉,姚平方,李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323-2号原告张国红。委托代理人王祥年。被告严志云。被告李彩玉。被告姚平方。被告李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红与被告严志云、李彩玉、姚平方、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红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国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9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张国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