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吴法黄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万安与林青、林亚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安,林青,林亚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吴法黄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刘万安,男,汉族,住吴川市。被告林青(林明女儿),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林亚森(林明儿子),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安诉被告林青、林亚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龙 云代理审判员 杨丹红人民陪审员 李振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