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江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明金,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润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12天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6月1日在中江县高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由于相识时间短,加之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2013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被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未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与其前夫所生之子张某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其前夫于2004年1月11日生育1子张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前夫去世,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1日在中江县高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将张某的户籍登记在原告的家庭户籍下。2012年前,原、被告均在外务工,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上半年,原、被告因经济等发生矛盾。2013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013年5月,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案经本院在审理中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经本院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中江县高店乡斩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3)中江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在本院于2013年5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有理有据,予以支持。因张某系被告与被告的前夫所生子女,故张某应由被告抚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张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