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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恩诉被告周建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恩,周建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第320-3号原告李红恩,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周建宣,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恩诉被告周建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红恩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先予支付原告李红恩医疗费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