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辉与邵竹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609-1号申请执行人:杨辉,市民。被执行人:邵竹义,市民。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菏牡民初字第1182-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邵竹义名下的位于菏泽市规划展览和文化艺术馆,由中南集团开发建设的12号楼27层西户(建筑面积132.78平方米)、5号楼26层东户(建筑面积142平方米)、6号楼26层东户(建筑面积128.36平方米)、15号楼20层东户(建筑面积96.94平方米)、15号楼22层东户(建筑面积96.94平方米)属于被执行人邵竹义的房产部分。现因当事人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竹义名下的位于菏泽市规划展览和文化艺术馆,由中南集团开发建设的12号楼27层西户(建筑面积132.78平方米)、5号楼26层东户(建筑面积142平方米)、6号楼26层东户(建筑面积128.36平方米)、15号楼20层东户(建筑面积96.94平方米)、15号楼22层东户(建筑面积96.9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美英FEF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