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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玮菲、袁湘林等与黄晓虹、陈健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虹,李玮菲,袁湘林,陈健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虹,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玮菲,女,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湘林,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审被告陈健铭,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黄晓虹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