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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商终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交运物流有限公司、殷双昌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交运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殷双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商终字第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交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梅凤。委托代理人:陈正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负责人:吴明江。委托代理人:李羽圣。原审被告:殷双昌。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殷双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台路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交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交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70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交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