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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祁磊与汪功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磊,汪功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祁磊,司机。被执行人汪功直,司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汪功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功直赔偿申请执行人祁磊各项损失款19697.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3元、执行费19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功直银行存款25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