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凡敬云与谢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敬云,谢克权,甄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75-1号申请执行人:凡敬云,男,被执行人:谢克权,男,被执行人:甄慧慧,女,申请执行人凡敬云与被执行人谢克权、甄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克权有一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与郎溪路交口“园上园”小区1栋505室的房产(证号:合瑶1200146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克权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与郎溪路交口“园上园”小区1栋505室的房产(证号:合瑶120014630)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