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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吴成君与曹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君,曹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吴成君。委托代理人:徐朱杰。被告:曹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君与被告曹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君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君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成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 灿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