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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其伍与尤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伍,尤福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周其伍。被告:尤福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伍与被告尤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其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其伍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周其伍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