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阳谷电缆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25号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SatrijoTanudjojo,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履行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振东审判员 辛耀云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