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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0号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珍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从成、朱显臣,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旭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