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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857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志诉被告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71元,本院退付原告971元。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