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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雷苏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苏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雷苏云。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雷苏云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64.40元及请求被执行人将安装在奎屯市芙蓉里×幢×室的通信机房搬出,执行费65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主动将安装在奎屯市芙蓉里×幢×室的通信机房搬出,并将案款50715元交纳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