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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青青、廖代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青青,廖代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青青,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廖代华,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青青、廖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晗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