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青青、廖代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青青,廖代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娟,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青青,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廖代华,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青青、廖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晗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