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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徐张兵与崔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张兵,崔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20号原告徐张兵。委托代理人夏金成。被告崔广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张兵与被告崔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张兵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双方就该款已经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徐张兵负担。审 判 长  章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 晖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毛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