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徐张兵与崔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张兵,崔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20号原告徐张兵。委托代理人夏金成。被告崔广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张兵与被告崔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张兵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双方就该款已经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徐张兵负担。审 判 长 章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 晖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毛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