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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志严、徐先进、徐生产、徐玉兰、徐玉玲、徐玉龙、徐玉红与徐之兰继承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14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志严、徐先进、徐生产、徐玉兰、徐玉玲、徐玉龙、徐玉红与被执行人徐之兰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之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之兰(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