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志严、徐先进、徐生产、徐玉兰、徐玉玲、徐玉龙、徐玉红与徐之兰继承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14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志严、徐先进、徐生产、徐玉兰、徐玉玲、徐玉龙、徐玉红与被执行人徐之兰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之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之兰(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