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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与孙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孙玉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住所地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靳克明,所长。委托代理人魏世俊,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房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荣,女,汉族,59岁,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与被告孙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玉荣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自愿撤回对被告孙玉荣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撤回对被告孙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若男第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