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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3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庆志、尤屹峰与尤屹峰、陈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志,尤屹峰,陈欧,林江,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365-1号原告:李庆志。被告:尤屹峰。被告:陈欧。被告:林江。被告:沈婷婷,1988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志与被告尤屹峰、陈欧、林江、沈婷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0元,依法减半收取2390元,财产保全费1680元,合计人民币4070元,由原告李庆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任宣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