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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王某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执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达、肖静,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厦海工商处(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五)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吴丽芬审 判 员  牟 燕人民陪审员  江永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芳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