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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杭州杭东汽配商行与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东汽配商行,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杭州杭东汽配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号杭州浙江汽配城*********号营业房。负责人叶桂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国培。被告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通江路旁。法定代表人顾汝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旻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杭东汽配商行诉被告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远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杭东汽配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高国培,被告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杭东汽配商行诉称: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500元及利息损失65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了利息部分的主张。被告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但是从2014年2月份,被告开始停产歇业至今,公司目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该部分货款。本院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驾驶室总成一套,价值11500元。被告向原告购买驾驶室总成一套的事实有送货单和增值税发票证明,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人民币115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杭州杭东汽配商行货款人民币11500元,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由被告常熟市旋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