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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补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令香申请执行王永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洪,曾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119号申请人王永洪,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执行人曾令香,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令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曾令香名下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文兴街住房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树  青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耀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