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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梅英与被执行人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蔡梅英。被执行人刘辉。申请执行人蔡梅英与被执行人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的(2013)浔民初字第349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梅英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浔执字第459号执行案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刘辉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壮族自治武宣县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已收到了本院的委托执行函及有关委托执行材料,回执已寄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执字第459号执行案作委托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