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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镇执民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施国爱与柳高翔、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国爱,柳高翔,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镇执民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施国爱,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柳高翔,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振通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6128466-4。法定代表人柳高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国爱与被执行人柳高翔、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高翔、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国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施国爱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镇执民字第167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