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与梁忠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梁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被执行人:梁忠伟。本院在执行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忠伟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代理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