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7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淑云与陈虎、宿州市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云,陈虎,宿州市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7342号原告:刘淑云,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虎,男,住宿州市。被告:宿州市运输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邱中元,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云与被告陈虎、被告宿州市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云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元,由原告刘淑云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昌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