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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3502、3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海贤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3502、350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海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1461、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海贤在沪a411385726股票帐户中持有天坛生物(股票代码600160)10股、中金黄金(股票代码600489)15股、八一钢铁(股票代码600581)100股、周海贤之妻郭玉莲在沪a584088263、深0034466868股票帐户中持有包钢股份(股票代码600010)4000股、黑化股份(股票代码600179)1000股、江苏吴中(股票代码600200)10股、第一医药(股票代码600833)3000股、海通证券(股票代码600837)1600股、南通科技(股票代码600862)6000股、南玻a(股票代码000012)1400股、华侨城a(股票代码000069)2000股、乐通股份(股票代码002319)500股、四维图新(股票代码002405)40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