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集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集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个体户,住新兴县。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振昌代理审判员 陈芝芝代理审判员 叶伟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瑞斌 微信公众号“”